政策:房屋拆迁、土地征收争议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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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8/24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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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吟侠律师,山东金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该所近几年来在房地产法律事务方面,主要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项目代理,土地使用权纠纷、建筑工程合同、商品房销售纠纷等为主要发展方向,并办理了相当数量的相关案件。(接上期) 三、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行政复议:它是指拆迁、征地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是: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③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是:①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④属于申请复议范围;⑤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四、拆迁、征地行政诉讼: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当事方,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迁、征地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①原告适格;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④起诉的案件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①直接起诉的诉讼时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经过复议的行为的诉讼时效: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③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时效,法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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